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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10)
第七、不利于刑事诉讼中公正、公开原则的实现
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整个诉讼法体系的制定,其目的都是以程序上的设计来实现其追求诉讼的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上的公正、公开不仅指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开,也包括对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公正、公开。这种公正、公开不仅是在开庭审理中的公正、公开,也包括在庭审前的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对处于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更应当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其合法权利。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公正、公开原则而服务的。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在控辩双方庭前了解和掌握对方所拥有的证据材料的方法和途径方面显然没有完全地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控辩双方没有合法的庭前相互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的途径,这对双方来讲对方的证据材料都是不公开的。辩方可能了解到控方的一部分证据材料,而控方根本不可能了解辩方的任何证据材料,这是不公平的。控方以国家名义通过侦查能取得更多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几乎得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有辩护人,因其调查权受到种种限制也可能只取得少量证据,这又是不公正的,不利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对目前我国在证据开示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这种现状所造成的各种弊端,我国惟一的途径只有更进一步深化庭审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有关此项制度的立法。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中已经有了英美法系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6)案情比较复杂,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条规定虽然非常简单,但已具备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内容。高法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该司法解释同时对证据开示的方式、次数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这种证据开示确实起到了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庭审质证的工作量,优化了庭审活动,提高了庭审效率。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完全可以引入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合理地借鉴国外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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