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12)
(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庭审采取对抗式所带来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成本加大,我国的司法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对抗式庭审所要求配套的证人出庭、互相交叉询问等规则一旦实行,必然引起司法资源的短缺和诉讼成本的直线上升。为此,我们在引进西方式的对抗式庭审的同时,必须要引进与之配套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综观我国当今的庭审实践,由于证据开示制度的阙如,控辩双方对于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一般在开庭前都“秘而不宣”,希望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杀对方一个措手不及。辩护方对于控诉方提交证据目录以外的新证据可以要求有准备时间而提出休庭,易导致庭审多次中断而延期审理,诉讼效率自然不高。同时控诉方可以要求法院以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期限为由而不予采纳,以致于辩护人所做的调查取证工作被归于无效,也妨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缺乏庭前的证据开示,庭审时诉讼当事人为了解和把握各种突然出现的情况往往要求中断开庭以核实有关情况。这不仅造成诉讼的拖延,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这又反过来影响庭审的质量。因为集中和不间断的审理是言词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诉讼的拖延使法官难以形成正确的心证,势必增加法官的臆断。” 如果设立了证据开示制度,此类问题可以避免发生,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基本能做到知己知彼,庭审时就会有的放矢,针锋相对,并尽量使庭审持续进行,因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相对于国家公权而言,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何保障他们的人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质上取消了辩护人对全部案卷的查阅权,辨护人无法在庭前看到全部的卷宗。这样,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证据的了解、掌握必然不够完整、全面和系统。因而辩护律师为他们提供的辩护将大打折扣,事实上削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得到保障,他们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提起公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为自己辩护;辩护人则通过证据开示可以了解更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第二章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与其他古老的法律制度相比,证据开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并不久远。不过,这并不是说国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是一蹴而就的,相反,证据开示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其中经历了为时不短的尝试和论证阶段。
一、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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