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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丁寿生(3)
  既然要对王权或皇权进行至高无尚的极力维护,所有可能给统治者造成不利的言行必然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过去的思想犯与后来的政治犯都是专制统治的必然产物,例如《孝经.五刑章》称:“五刑之属大于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再如《礼记.王制》载,商代有乱政、疑众等罪名规定:“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所谓乱政罪,主要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一是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二是扰乱法定名份或变乱政制法度;三是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疑众罪则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一是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二是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三是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四是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五是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凡此种种,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专制统治的手法之恶劣,这种灭绝人性的封建专制统治手段,在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手中变得越来越完善,时至今日,我们还很难从中彻底解脱出来,许多所谓的传统至今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许多案件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执法的拦路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况且即使诉诸于“县大老爷”或法院,他们最终得到的可能远远不能弥补既成的损失,因为“官”就“法”,老爷不是“青天”就是混蛋,“青天”也好,混蛋也罢,是非曲折任凭他们说了算,在此情况下,如果他们不能买动混蛋或感动“青天”,他们只能是“听天由命”。“立场中庸”,“不偏不倚”,不敢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也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
总而言之,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皇权统治从来都是统治中国的主要形式,否则,中国的法文化传统就不会有如此巨大的顽固性。正如亚当·斯密曾所说:“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的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别。若进一步推测,恐怕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富就已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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