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浅论/陈洪才(5)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严重滞后,承包经营权证书难以真正成为权属凭证。
1、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准确是普通现象。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2007年统一换发,地块不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比较普遍,笔者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阅览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百份,这些证书要么遗漏地块,要么面积偏小,要么四至错误、四至不清,要么遗漏或多填承包共有人,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没有错漏,完全与实际相符的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属证书根本就没办法证明承包的真实情况,根本不能成其为有用的权属凭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历史原因,自土地下放以来,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情况就一直不清楚;二是多年来一直强调土地政策稳定,忽视了承包期间土地、人口等客观变化,未针对这些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登记时无所适从;三是登记制度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虽称登记,实际无登记之实,而是以颁证作为代替,尤其是颁证统一安排,集中进行,不需要承包户参与,不需要承包户核对,登记仅限于完成任务,仅限于填发证书,甚至于有的地方将印制好并盖有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下发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安排人员自行填写,这样颁发的证书,出现错误是必然的。
2、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进展缓慢,推进困难的重要原因。
(1)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颁证程序为,发包方上报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简称乡镇农经部门),乡镇农经部门初审后,由乡镇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由县级政府农业主管审核,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⑤该办法以颁证程序代替登记,颁证实行逐级上报,不需承包人参与,这样的制度设计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所设计的物权登记应由相关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或者单方申请的制度明显矛盾。
(2)2011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⑥这一规定仍坚持上述排除承包权人参与,采取行政管理,逐级上报、统一进行的颁证程序。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