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浅论/陈洪才(6)
(3)2015年1月,农业部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物权法定精神,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⑦该意见增加了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认可的内容,但对颁证程序未进行修改,农户仅享有知情权,仍不享有登记申请权。
(4)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或者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首次登记由发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由承包方申请。⑧农业部规章中,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不动产统一登记,由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制度设计显然合理,且符合法治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修改农业部的规定,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却作出了妥协规定,弄出了个过渡期,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⑨这不但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而且又绕回去走了以行政管理颁证代替物权登记的老路,如不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将继续流于形式,下一步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更是难予落实。
(五)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泽县曾进行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试点,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颁发过《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试点并未成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多,农村住宅大多数都是只持有《准建证》、《会泽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呈报表》,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权属登记实际上未正常开展。
2、宅基地审批一直沿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审批方式,即由小组、村委会、乡镇国土、村建部门逐级盖章审查,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审批时,只需各级盖章,不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不需证明申请人是否对审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实际上以审批代替了宅基地分配,造成宅基地审批与宅基地分配脱节,宅基地安排或者分配随意性增大,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获得审批,冒名顶替获得审批等情况时有发生。
3、因缺乏权属登记,宅基地界线纠纷,相邻妨害纠纷不断增加,并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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