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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浅论/陈洪才(7)
四、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治的建议
(一)修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规定。
1、建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主要限定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事实上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并行使所有权;如果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且集体土地事实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并行使所有权;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
2、建议出台法律法规,对农民集体、集体成员资格取得、丧失进行规范。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成员资格唯一性;二是在本农民集体较为固定的进行生产、生活;三是考虑对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依赖性。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规定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主要是出生取得,成员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可取得成员资格;二是加入取得,主要包括①因婚姻、收养迁入取得;②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③协商加入取得。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可规定为:一是因成员死亡而丧失;二是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出而丧失;三是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规定迁出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四是因已经取得其他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而丧失。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登记。
1、农村土地权属登记应当日常化,政府如不统一组织就将登记暂时搁置的做法应当坚决纠正。由政府组织开展权属登记是为了提高登记效率,但不能理解为登记必须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以等待上级的安排为借口,将登记工作搁置是典型的惰政、懒政。
2、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配套规定中,由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申请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通过登记程序予以确认。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农业部应修改完善登记法规,强调由承包户参与和申请登记,最大限度避免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切实解决遗漏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承包共有人错误等问题。过渡期后,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不动产权,统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4、县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常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以存在实际困难为由,暂停开展登记。
(四)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确权工作。
确权和登记是不同的两个行政行为,登记应以确权为基础,不应将二者混淆。对于土地权属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及时作出确权决定。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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