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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浅论/陈洪才(8)
(五)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的物权化管理体制,严格区分行政管理和所有权行使,土地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使物权的行为应予肯定和保护,要避免因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物权,侵犯物权。宅基地审批中,应增加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顶层设计。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管理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顶层设计,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做好农村三类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确保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0一六年十一月

注释:
①参见《物权法》第六十条。
②参见《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③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④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⑥参见2011年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⑦参见2015年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三)、(四)项。
⑧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⑨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


本文系云南省法学会征文入选文章,已载入云南法学研究。
作者电子邮箱:chhc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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