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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10)

这种全新的环境观将从人的深层意识上调整从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可以预见,在实现由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社会发展模式向人与社会、生态持续协调发展模式转换的过程中,环境权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是作为整个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同时,它的性质又决定了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可以说环境法就是围绕环境权保护而展开的。但是,在研究我国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时,却明显发现存在对环境权的忽视。这种现象导致两种弊端;一是在理论上关于环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对现行法条的释义上,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理论成果;二是在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力忽视公民的环境权,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保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人们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很难达到环境法保护环境,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虽然,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包含有环境权的意义⒁。笔者却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立法的现状,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仅仅作为应有权利还不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使环境权法律化,使其能充分发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公民环境保护积极性的作用。否则,没有公民的支持与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将是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笔者希望,对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成果能够引起注意,并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立法有所裨益,在进一步加强环境权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中国的环境权法律制度。

说明:本文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收入《司法部"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曾获得司法部"八·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武汉市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1998)。
①本文所称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系同一概念,即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

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些,特指环境权为的狭义的应有权利,即应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1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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