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9)
近年来环境理论与环境哲学的发展,使人们对环境权理论的哲学基础获得了新的认识:一方面,人与自然是一种依赖、服从关系,人作为生物体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参与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赖自然环境提供物质生产资料,要服从自然环境运动规律;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又是一种改造创造关系,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和最高产物,具有能动性,人以其心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因素影响自然环境,通过社会劳动有目的有意识地改变环境创造属于人的自然界⑿。可见,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服从,又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统一的基础既不是自然环境,也不是人,而是人类的能动性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实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
正是基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这种认识,我们才认为,现在的环境权理论是建立在全新的环境观上的全新理论,这种新的环境观至少包括如下内容⒀:
1、人类不过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人类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毁坏环境,就等于毁坏了自己。
2、自然界能够为人类发展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自然界的发展变化是有客观规律的。因此,人类在寻求发展、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自觉地约束自己,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
3、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只是某些拥有技术、将备和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所有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人。因此,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享受良好环境与开发使用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都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义务。
4、环境与资源不仅仅是属于我们当代人的,而且更应属于后代人,因为环境是我们从后代人那里"借"来的,今后总会有一天我们要将这些环境与资源还给他们。因此,当代人绝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应当在寻求当代人的利益与发展中保护好环境,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确保自然资源的水续利用,实现人类持续发展。
5、人类应当及时、坚决、彻底地纠正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将自然界仅仅当作自己的仆人与玩物,把对自然界的破坏性改造当作人类战胜自然的成果与标志的错误观念,毫不犹豫地将渗透在人类几百万年以来精心构造在历史文明之中的那些无视自然的愚味、野蛮的旧的文化观念及陈规陋习从人类优秀历史文化的遗产中分离出来,真正建立起一种既符合人类持续发展的主观需要,又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客观要求的、现代化的、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平等、和睦、协调、统一、相互尊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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