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的五大统一及其应用/肖佑良
论罪刑法定的五大统一及其应用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五大统一将引领我国刑法理论的未来发展,是我国刑法理论实现弯道超车的希望所在。
关键词:刑法规范;行为整体;罪刑法定;五大统一
刑法规范,是由若干构成要件组成的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将刑法规范分解为各种各样的要素,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简称五大统一。有机统一,就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也就是同时存在之意。五大统一,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的方方面面,代表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五大统一存在严重错觉,全部内涵不能认识到位,因而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误区,唯理论登峰造极。然而,物极必反,五大统一,将引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走向简便化,整体面貌将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五大统一全面实现之时,就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修成正果之日。无论是突出价值属性的成文法,还是突出事实属性的判例法,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五大统一,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简便化。
刑法规范的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刑法规范作为行为整体,行为性质取决于主客观两个方面,也就是本体要件。德日刑法理论基础是主客观分离。也就是把行为整体人为地分割成为客观与主观两大支柱。其实,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就是以主客观分离为基石的。然而,主客观分离,是不现实的。一个已经发生的行为,在行为的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在事后看来也是客观的。一方面,离开了客观行为本身,主观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意味着,主观必须依附于客观行为,主观没有独立性可言。另一方面,客观也离不开主观,没有主观的客观行为,不可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因此,纯粹的客观行为没有意义,独立的主观意思又不存在,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才有现实意义和价值。刑法中的规范行为,立法者都是以行为人为中心,从主客观方面定义行为特征的,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类型。我国某些学者无视立法实际,崇拜二阶层体系,将行为的主客观分离开来,认为刑法分则代表不法阶层,刑法总则中的故意与过失代表有责阶层。然而,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定义故意与过失,只定义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又是建立在刑法分则基础之上的概念。显而易见,把不同层次的概念生搬硬套地拚凑起来的二阶层体系,根本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二阶层体系与我国刑法的这种结合方式,有盲目照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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