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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的五大统一及其应用/肖佑良(5)

关于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有两类:第一类是事实不清的案件,第二类适用的规范不易找寻的案件或者适用规范结果不合情理的案件。第一类事实不清的案件,往往定性容易产生分歧。存在多种定性观点的案件,通常是事实不清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法律人因不了解相关知识而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第二类的两种疑难案件,虽然事实清楚,但是准确适用规范必须进行价值判断。适用规范不易找寻的案件,是因为案件事实中的行为,不属于规范调整的典型行为类型,而是与规范调整的典型行为类型价值相同的新类型案件。例如快播案,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在网络上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同样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适用规范结果不合情理的案件,其实就是存在利益冲突的例外情形。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要么保护了更优更多的法益,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要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非法制造爆炸物开山修路,要么具有值得社会公众能够谅解的原因,例如安乐死。这种例外情形下的危害行为,都具有影响定性的附随因素,行为人一般是不得不实施危害行为,其行为往往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谅解与同情。这种特殊情形下的行为,就是刑法规范的例外情形。认可五大统一,第二类疑难案件解决起来,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因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真正的疑难案件仅有唯一一种,那就是事实不清的案件。当今时代,由于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能够代表单位或个人,独立地实施某些简单行为。我国刑法学界跟不上电脑网络技术发展的节奏,对于人工智能独立实施的简单行为,认识不清,理解不好,结果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定性脱离实际。这是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疑难案件都与人工智能直接有关。

关于唯一正确答案。刑法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封闭性和完整性。这意味着,德沃金的观点——在案件(包括疑难案件)中,都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是符合实际的,并不是法律的“乌托邦”。任何案件事实的归类,任何法律规范的解释,只要遵守刑法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无论是谁进行操作,所得出的答案必定是唯一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为何过去的司法实践恰好证明了“唯一正确的答案”是不可能的呢?原因就在于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下,刑法规范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都不是有机统一的,而是彼此分离的。人为的分离,直接导致了所谓的学派之争。这种学派之争,本质都是以偏概全,各有优劣,谁都说服不了谁的。结果事实的归类判断,规范的解释结论,往往因人因时而异的,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了不确定性,“唯一正确的答案”成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德日体系下人们没有了正确与错误的概念,只有合理不合理,适当不适当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一个案件事实可以允许不同的定性答案共存,尤其是罪与非罪的答案并存。大家都是有道理的,谁也不服谁,这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唯一的,同一事实的不同答案,不可能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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