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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龙芝生(6)
(3) 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 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当然,各省各市,远不止这五种规定,由国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在目前五花八门的规定中,相对来说第五种规定,即广州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通知》)的规定是最民主、最科学、最具可操作性的。
  首先,《广州通知》的民主特点与它的产生机制有关。该通知由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而制定的。从第(2)项原则可以看出该通知是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结晶。《广州通知》虽然只是个通知,但它却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必需的,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是真正的民主产物。
  其次,《广州通知》的科学性在于明确中不泛灵活性。第(3)项原则规定了无约定时的处理办法,以杜绝某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抵触。考虑到低收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该通知第(5)项原则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最后,《广州通知》的可操作性在于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而又互为补充,互不矛盾。该通知跳出关于工资构成的复杂性,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为主;无约定时,以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第(4)项原则对实行计件的也进行了规定。其可操作性妙不可言。
  美中不足的是第(2)项原则,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仍需劳动者与企业协商,对劳动者来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每月的工作负担和矛盾。最好是能事先确定一个比例,比如,加班工资基数定为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混乱局面,实有必要推广《广州通知》的作法,最好是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统一规定,并把对于“工资”构成和名目繁多的“工资名称”的规定予以取消,使复杂的工资统一化、简单化,这样一来,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对加班费问题,就不会感觉“理还乱”了。




参考资料:
1. 《劳动法》 关怀 主编.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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