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略论盗窃罪/陈娅(2)
(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从而取走财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被发觉,暗中进行。如果取财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将财物窃取到手后被发现,尔后公开携赃逃跑的,仍应定盗窃罪。如果是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视线,在其未发觉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也应定盗窃罪。其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窃取财物被其他人发现,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最后,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觉。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事实上被害人已经发觉,但以为是秘密而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当时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为抢夺罪。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例如:
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一侵犯财产性犯罪就有明显区别。刑法第269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如卢某以暴力手段引开他人窃取财物案。
被告人卢某,男,下岗工人。被告人卢某下岗之后百无聊赖参与赌博输钱后,遂生盗窃念头,于1997年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郊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住宅工地,见该工地值班室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班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班员引开后再行盗窃,便突然冲进值班室内,乘唐不备,朝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拳,致唐头部流血,右眼红肿。唐某连呼救命,卢即逃离值班室外躲藏观察。约5分钟后,卢某窥到唐从值班室出来向镇政府走去,估计唐去报案,便立即进入工地值班室,发现唐某桌上放着的新电视机,而铜条、铅块等太重,又值不了几个钱,遂抱起建筑公司前日花2000元为值班室买的电视机迅速逃离,销赃获款890元。后被抓获归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