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婚姻法》的修改浅谈立法的科学化/廖纪源(6)
据此,笔者认为:“应当补办”的规定不妥,宜将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形规定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去。
四、综述
以上为本人对于《婚姻法》立法修改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科学化的一些看法及思考。不足之处恳请老师不吝指正.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参考文献
《当代法学》2002年 第3期第119-123页
第7期第121-125页
第10期第126-128页
《婚姻家庭法》 张民安主编 中山大学出版社 D923.9
《新文化报》 2002 3.29B3版
《民法》 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D .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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