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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吕忠梅(3)
  产业结构调节法就是要通过规定国家或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是指将国民经济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和需要的有关比例,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行调整,达到相互适应、协调同步,这是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平衡是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扯后腿;是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扯皮;是顾全大局,而不是本位主义。它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上有综合平衡,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要做到资源、劳力、财政、信贷、物资、外汇以及生态等内部平衡和它们之间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平衡,并且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开放性的相对平衡。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业调节的灵魂是平衡,是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以充分发挥整体资源效益。过去相当长时期,我们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提出过比例服从速度等错误主张,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经济效益低下,由于过分重视工业而忽视农业、过分重视重工业而忽视轻工业,导致了轻重比例失调;由于重生产轻流通,而未将商业、服务业放在应有的地位上,使得商业、服务业长期落后。现在这些失误大都已经得到克服,有的也正在纠正,但教训是深刻的,必须全面地加以总结和分析,寻求平衡的有效途径。
  产业结构调节法正是从两方面坚持平衡原则,首先是确定国家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确定平衡的基本内容;其次是规定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权限,规定各种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从整体上把握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是指国家自觉地、主动地对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规模、比例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并通过立法将一定历史时期的产业调节重点体现出来。调整是产业结构调节法最经常也是最基本的手段,是产业结构调节法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没有调整就没有产业结构调节法。
  宏观调控法在其产生之初是以危机对策法的形式出现的,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外在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或政府的经济作用不再仅仅止于临时对付经济危机,进而成为一种常在的和长期的社会经济机能,并渗透于市场经济机制之中。至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成为维护和保障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条件和有机组成部分。大量的、长期存在的经济立法成为国家自觉地、主动地调控经济运行的经常手段。它灵活地运用产业调节法律规范,直接确定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产业结构政策,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障长期稳定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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