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熊永文(12)
后记:
我国高度重视保护音乐著作权,因此,我们应当认为打击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对于维护我国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以及改革开发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围绕该权利已经形成了成规模化的产业,如果纯粹一刀切的方式解决著作权问题保护私权而造成产业成本增高或者阻碍了产业的发展,这种私权至上的认识并不能最优化的促进社会进步。何况我们产业的发展过程可以充分说明产生今天这种普遍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能够不损害社会进步?如何有机的逐步的实现完全的知识产权权利法治?这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课题。通过舆论可以清楚的知道,很多量贩歌城或者音乐作品的侵权人均知道在国外在使用音乐时必须要支付费用,在国内尊重著作权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也是必须的,因此,他们愿意在合理的范畴内支付费用。这些必须采用他人音乐作品从事经营的产业不可能突然之间停止使用他人作品,除非是停止经营。我们认为,合理的使用费用是维继产业和音乐作品创作的纽带,如果采取单方面的收费标准而不经过充分的协商,这对于这种骑虎难下的产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对于产业内的应诉,必须遵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积极应诉,按时提交答辩,依法主张合法权利和抗辩理由,依法实现诉讼的最大利益。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熊永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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