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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姚子煦(4)
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步骤是:1.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的职责条件和任职条件,并制定职位说明书。2.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3.实施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从根本上讲,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并非中国社会自然演进的“内生”制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和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使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状况表现得较突出,其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薄弱。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制度失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是:1.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问题依然很突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尚有差距;2.职位分类不科学,公务员分类管理模式没有建立;3.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困难重重,依法行政也面临一些障碍。对公务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定位与传统的干部制度存在太多的连续性,公务员制度管理中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制度优势尚有很大的发空间;4.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尚需建立与完善。
原因分析:1.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2.低度的职业分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取向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职业取向的社会,低度的社会分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一直得以延续到今。3.法治根基浅薄。非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社会行为普遍存在,社会中起调节作用的是大量的非正式组织和社区初级机制。在情、理、法三者中重情理轻法制,缺乏用制度化、理性化的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关系、人情、面子”三座大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行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与合法性空间。4.身份取向远远高于成就取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渡在中国尚未完成。功绩制与能力主义等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尚难实现,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不畅。5. 集权型的政治结构。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总体性的治理结构和超度膨胀的政府职能尚无根本性改观。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一元化的治理格局、超度的政府职能导致的政府治理愿望与其所具有的实际治理能力不足反差巨大,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在这样的条件下,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于上级政府,但是其治理能力却常常不能与其治理雄心相匹配,这为下级政府的自主与政策变通留下了大量空间。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也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控制与监督失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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