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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肩难产型产瘫案件中易被掩盖的问题/李军律师
浅析肩难产型产瘫案件中易被掩盖的问题

文/李军律师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15155206636

题记——有些人习惯了冰冷的条文裹覆,却忘了内心良善才是人类最高的法则。


本文选取一例因肩难产致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案件,通过分析论证,重在指出这类案件中容易被忽略或掩饰的问题。案例就全国范围而言,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就某一地域言之,则很有代表性。对于损伤严重(断裂、撕脱三根大神经以上)的臂丛神经损伤患儿,带给整个家庭的负担(人力、物力,及年轻父母自身的未来)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一个不公正的审判,对患儿整个家庭而言是很具打击性的,个别家庭甚至是毁灭性的。
抛开这些因素,单纯从技术角度,有的患儿想求取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也竟然难于登天。本案就是如此。


【诊疗事实摘要】2008年12月17日凌晨2时50分,王某因孕38+5周至某中医医院待产。8时许胎膜破裂,因见产程进展慢,遂于12时45分转入被告医院(三甲)。入院后体查宫高35cm,腹围105cm,胎方位LOT,头先露,已入盆,跨耻征(一),宫缩20〞15ˊ,宫口扩张6cm,S-2,已破膜,羊水清,骨盆外测量24-26-19-9cm。入院初步诊断:孕8产2宫内孕38+5周临产。
13时10分,孕妇宫口开全,先露S+2,胎心降至80次/分,持续30秒,可恢复至125次/分,医方遂予注射5%GS500mT+维生素C2000mg,并指导产妇用力,二线医生在场。14时02分,婴儿胎头自然娩出,但胎头娩出后娩肩困难。14时03分二线医生上台,同时通知三线医生到场并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准备抢救新生儿,予孕妇极度屈曲双下肢,轻推耻骨联合上方。14时07分娩出4.55公斤男婴(即石某1),Apgar评分为5分-7分-8分。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复苏后、巨大儿、臂丛神经损伤、混合性产瘤。患儿后来亦被确诊为臂丛神经损伤。
【医学会鉴定摘要】某医学会接受委托,作出某医鉴[2013]04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一)鉴定专家组认为,孕妇孕期未经正规产检,入住医方时已临产,短时间宫口开全,医方在履行风险知情告知义务并经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予阴道分娩;医方对孕产妇产程观察及新生儿的处置过程,符合产科处理常规和新生儿窒息复苏原则。(二)鉴定专家组认为,在孕产妇分娩过程发生肩难产时,为抢救胎儿,医护人员必须在短时间内将胎儿娩出,否则可能因新生儿窒息而死亡,医方按照产科处理常规予手法助娩,助产方法选择正确,操作规范;临床上手法助娩过程中易发生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等产伤,属于肩难产、巨大儿(胎儿体重>4000g)分娩时常见的并发症。(三)关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分析。鉴定专家组认为,本孕妇为高龄经产妇,入医方时己临产,产程进展快,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且新生儿巨大(出生体重4550g),肩娩出时发生右臂丛神经损伤,属于“肩难产”的并发症之一,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四)鉴定专家组同时认为,医方在对孕产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不足:1.对外院考虑产程进展缓慢而转院的经产妇病情未给予足够的重视;2.与患方沟通欠缺。综上所述,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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