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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信托计划”实务中的法律风险/曲峰(6)
目前信托市场中应用担保措施的主要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三方担保、银行信用担保、政府财政承诺、信托财产劣后收益权、组合担保以及无附加风险控制等八种形式。其中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在市场中应用率是最高的。按照担保方与融资方、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可以划分为,内部担保、信托方担保、融资方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和其他担保等。其中,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方式,而更多的是关联关系的担保,2003年由融资方关联企业和信托方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融资额分别为12.8亿和7.1亿元(来源于媒体披露的数字统计)。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谈一下应用的注意事项:
1、 针对现金流量相对稳定的信托计划,经预测评估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资金,应由信托公司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信托收益的来源进行相应担保即可。具体担保方式可由信托公司自行掌握。
2、 针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尚未有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信托公司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与该项目方约定,项目方承诺担保的同时,担保方式选择也更加重要。担保方式可以选择,诸如金融机构担保、上级或是关联公司担保、抵押或质押,或者在项目方的现金流中提取相应的担保准备金或违约准备金等等。
3、 对于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信托公司在实践中也可以考虑接受。因为,虽然随着信托的发展,这并不是良好、健康的市场发展方向,但是在尚处于萌芽和发展状态的信托市场,是可以应用的,甚至还可能是宣传中的重要卖点。
4、 对于抵押和质押的担保方式,不仅要考虑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还要综合考虑抵押物、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方式方法、难易程度,以及所投入的时间成本和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实现等因素。

l 信托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风险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从信托的实务角度出发,在信托实践中,尤其是针对信托公司一方当事人,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把信托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概念弄清楚,在实践当中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信托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过程,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向,因承诺生效而合同成立(这里承诺是指信托公司作出的承诺),并使得订立过程的完结。《信托法》第八条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信托成立的主要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过程。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信托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所以它是一个三方的合同关系。另外,信托合同的内容要素,法律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具备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等必备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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