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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武合讲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武合讲1 武合金2 任晓东3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3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淀)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在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中,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两者有着质的区别。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和应当加注的内容,规定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在第六条和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应负的责任,主要是经营“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责任,规定在《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规定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应负的责任,主要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使用说明不属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使用说明可以与种子标签合并印制,也可另行印制。无论是合并印制还是另行印制,都必须正确区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及责任。否则,极易产生错案。实践中,凡是根据司法鉴定人或者专家鉴定组成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判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都属此类错案。
以品种用途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判定假种子案简介。
XW种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名称为“XW九号”的西葫芦种子,标注的作物种类是“西葫芦”、种子类别是“杂交种”、品种用途是“籽用西葫芦”。XW种业与农户发生种子使用纠纷。农户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实施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结论:“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如下:依据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而“XW九号”包装袋标注为籽用西葫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种子法》(原法)第四十六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判定农户种植的“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假种子。农户以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为证据,将种子生产商XW种业和种子销售商HT种业诉讼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以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为证据,依法追究种子生产商XW种业和种子销售商HT种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种子管理机构依据技术鉴定意见判定种子质量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予评论,仅就本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种子标签责任还是使用说明责任,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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