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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武合讲(2)
一、品种用途,不是种子标签的内容,而是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和种子标签合并印制的,如果区分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就应当首先区分标注的内容,是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还是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然后再区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种子标签责任还是使用说明责任。
(一)品种用途,不属于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种类的内容。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包括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1、品种用途,不属于作物种类。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 3543.2和GB/T 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确定的西葫芦的作物种类是西葫芦(美洲南瓜)Cucurbita pepo L.。依据上述标准,植物分类学上的西葫芦的作物种类只有“西葫芦”,没有“籽用西葫芦”。“籽用西葫芦”,不属于作物种类。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作物种类的规定。
2、品种用途,不属于种子类别。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案涉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是“杂交种”。杂交种是指由基因型不同的亲本交配所产生的子代。《种子法》规定的杂交种,特指可以利用杂种优势,具有栽培推广使用性能的杂交种。杂种优势是指两个基因型不同的个体杂交产生的杂种,在个别性状或综合性状上,比其双亲优越的现象。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种子的最初一批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原种种子。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良种种子。大田用种是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达到大田用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大田生产。品种用途既不属于杂交种,又不属于常规种,不属于种子类别中的任何一类。根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既不能判定“籽用西葫芦”不是杂交种,也不能判定“籽用西葫芦”属于常规种中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不符合种子法律关于种子类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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