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武合讲(3)
(二)品种用途,是对品种特征特性的特别说明,属于使用说明的内容。
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规定,品种用途属于品种的特征特性;例如,花生品种的用途分为:食用、鲜食、油用、油食兼用、饲用/牧草、景观(地被)、其他。《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XW种业在作物种类名称“西葫芦”前附加相应的词“籽用”,目的是为了特别说明西葫芦品种“XW九号”的用途。在作物种类“西葫芦”前附加的相应的词“籽用”,不属于作物种类的内容,而是对品种的特征特性的特别说明。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既属于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子种类相混淆了,又属于将种子标签的内容和使用说明的内容相混淆了。法律概念错误。
二、应以品种真实性鉴定结果,确定籽用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事故原因。
司法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其鉴定意见是在不以种子实物为检材的情况下根据田间现场性状表现推定事故原因的间接的主观意见。如果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
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特定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的种植区域。品种在不适宜种植的区域推广种植的,就可能产生环境变异。因为品种性状不属于种子标签标注的法定内容,所以不可以根据品种性状表现与标注的使用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判定是否属于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因为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所以品种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除属于标注不真实的外在质量外,还有可能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内在质量。是否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XW九号”是登记品种,应当具有标准样品和DNA标准图谱。要判断田间现场的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的“籽用西葫芦”品种特性不符的事故原因,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法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法定的程序,对“XW九号”籽用西葫芦种子的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原因是遗传变异还是环境变异,判定品种的真实性。
作者联系方式:武合讲13605306590、武合金13954034008、任晓东1360108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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