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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确认/武合讲
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确认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种子法》的刑事法律规范。《种子法》属于行政法。违反《种子法》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违反行政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违反刑法。违反《种子法》的行政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在审理农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种子法》行政犯的刑事案件中,农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移送函、行政答复以及确定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性质有关的行政确认类法律文书,常被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根据《种子法》授权,农业主管部门是确认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主体。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确认,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类法律文书,属于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刑事诉讼中几乎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匹敌,法院除了被动地接受外,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余地。一般情况下,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的行政确认,就决定了种子案件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和裁判结果,就决定了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种子生产经营者遭遇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法律途径首先解决作为证据使用的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笔者以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发生的萝卜开花案为例,谈谈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对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的菜农,种植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受具有北京市蔬菜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委托代销的萝卜种子,生长发育的4570亩萝卜,发生抽薹开花造成减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垫付133.76万元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行政鉴定文书;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民事鉴定文书。农民以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种子生产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446880元。陆丰市农业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陆丰市农业局的行政确认文书有6份,分别是:第2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2号《案件移交函》;第5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第6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对陆丰市公安局调查情况的复函》;第7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9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5]02号《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10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3号《关于陆丰市人民法院查询函》的复函。辩护人提交的行政确认文书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法院根据陆丰市农业局提供的行政确认文书,确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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