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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确认/武合讲(3)
二、种子案件刑事诉讼未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确认。
(一)被告人虽然提交,但是法院不予采纳的行政确认。
被告人提交的行政确认文书是:《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该行政复函证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符合《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虽然未提交,但是法院仍然采纳的行政确认。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证实:由于没有找到“某某301”、“CR某某301”萝卜种子官方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在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春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控方提交了该复函。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虽然控辩双方都未提交该复函,但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没有采纳控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确认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该复函,法院就应采纳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确认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该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劣种子造成损失5446880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除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再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未提交,法院未采纳,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行政备案。
(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是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销种子已经依法备案的行政确认文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是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的机构。陆丰市种子站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属于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责。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作为行政确认文书,未经法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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