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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确认/武合讲(4)
在司法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备案登记非法经营种子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被告人已经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履行了种子代销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的行政确认文书,是导致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三、与本案有关的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
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行政鉴定文书。行政鉴定文书,是在农资打假中,应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民事鉴定文书。民事鉴定文书,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制作的现场鉴定书。(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就是根据该民事鉴定,同意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46880元。
行政确认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也不同;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另文讨论。
四、责任承担和应诉策略。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证明由于没有“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既无法鉴定种子的真假又未检验种子是否劣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对种子质量负责。萝卜品种“CR世农301”已在陆丰市推广试种三年,证明陆丰市属于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标签标注夏季栽培,虽然标注种植季节不规范,但与种植季节标注不真实仍然有区别。《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违反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制度推广萝卜品种“CR世农301”的,不负法律责任。(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446880元,是种子经营者的自愿行为;不能证明司法机关要求种子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种子。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代销种子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司法机关根据陆丰市农业局的案件移送函,追究的是被告人违反《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未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未经备案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在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营种子的行为合法,又可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证明代销种子行为合法的证据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书和代销种子的备案登记证。被告人未提供代销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的(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未证明自己代销种子的行为合法;对陆丰市农业局未立案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和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采取积极地主动地应对措施,未要求排除陆丰市农业局移送的非法证据;当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仅是消极地被动地应付。作者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告人仅消极应付不积极应诉的诉讼策略,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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