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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吕忠梅(9)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已经出现了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来指导经济法的发展的现象,过分强调经济法的意志性,而不承认缺乏客观性、规律性的法律是无法实施或难以发挥作用的基本事实。在一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最好的药方便是多多地制定法律,似乎经济体制改革中碰到的一切困难和阻力都可以随着某部法律的出台迎刃而解,忽视对经济法运作和实施的法律运作前提和法律运作规律以及各种相关因素的研究。这种现象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是有害无益的。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是经济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中国的法律"无用"、"无能"。因此,必须改变经济法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命令、法律的发展只是法律规范实体内容的变化和量的扩张的观念,正确地认识国家立法的作用,研究经济法运动变化的规律,制定出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经济法,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在多而在于真正地体现客观经济规律并能切实地发挥作用。
(四)从感性到理性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一直受到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重大影响,"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是经济立法的主要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缺乏立法完整体系的基础,缺乏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指导。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中国经济立法一是变动性大,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的完整的规定;二是立法的合理性差,各部门分别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己有利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这两种现象与中国经济法发展中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重实践,轻研究"以及法学家的作用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密不可分。在中国并不缺少经济法,而是缺少能够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础的合理的经济法。因此,要提高中国经济法的合理性,实现经济法从感性到理性的迅速转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重视法学家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及特征的比较,展望中国经济法的未来,使我们看到: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离开了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和阶段,离开了中国现实的法律经济,任何关于中国经济法的构想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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