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立法进程与司法认定/夏立彬(6)
另外,冒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居民身份证或公章、证件进行伪造、变造等行为,如冒领信用卡并未透支的行为,可按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庭
注 释:
&1.参见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428页。
&2. &4. 参见《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
&3. &5.参见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信用卡章程》规定
&6.单惟婷主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7.参见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463-464页。
&8.参见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473页。
&9.参见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3期。
&10.参见于英君:《简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3期。
&11.&12.参见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1996年第9期。
&13. 参见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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