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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赫少华(2)

六、提起强制清算的前提情形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注2: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注3: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七、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注4: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注5:关于清算组的表决机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细则,一般而言,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根据纪要(法发〔2009〕52号)
注6:自行清算过程中,由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组成清算组,而清算组成员并不仅限于股东本人,可以包含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确定的其他人员。
注7: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八、强制清算中相关诉讼的处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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