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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肖佑良
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刑法规范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每一条罪状,都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刑法规范通常包含有一个以上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行为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将刑法规范拆分为描述要素,规范要素,客观超过要素,或者拆分为罪体,罪责,罪量等等,这种人为地割裂行为整体的研究方法,具有片面性、孤立性,充其量得出以偏概全的结论,不能准确反映行为整体属性,实际价值有限,是不科学的。
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行为整体属性,简称五大统一。所谓有机统一,就是指同时存在,一体两面,不可分割,不可拆分。五大统一,主要源自于实践的归纳与总结,符合客观实际。这个从实践中来的理论,主要特征是实证主义,实现了刑法作为一门实践科学的理论回归。
犯罪论体系。在五大统一的语境下,任何犯罪论体系都必须遵循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框架。对照这个框架,不管是中俄的四要件体系,还是德日的三阶层体系,都有不科学的地方,都有改进的余地。具体如何改进,请参阅笔者网上的其他文章。改进后,结果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是一模一样的。追根究源,也不奇怪,四要件本身就是从三阶层演化而来的。让人惊奇的是,不仅三阶层与四要件实现了统一,而且还能够与英美的双层次完美对接,因而全球三大犯罪论体系有望实现大统一,世界各国互联互通。这不正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者梦寐以求的理想么?
刑法的明确性。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立法机关这里使用了“明文”,而没有使用“明确”,是有其深刻内涵的。然而,我国不少刑法学者未能真正理解,结果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误会与诟病。如前所述,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是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一方面是通过事实来明确的,这里的事实就是字面含义,也就是字面含义所表达的行为整体。另一方面,是通过价值来明确的,这里的价值就是与字面含义的事实具有相同价值的其他行为类型。举个例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罪状,就罪状的事实而言,罪状直接描述了“用刀把人杀死”的事实。这里字面含义描述的事实直观明确,没有任何争议。就罪状的价值而言,罪状就是以价值为媒介,凡是与“用刀把人杀死”的事实具有相同价值的其他行为类型,都是通过价值来明确的。例如,把人勒死,把人电击死,把人烧死,把人毒死等等事实。这些事实都不是“用刀把人杀死”的事实所能描述和明确的,但是这些事实在价值上与“用刀把人杀死”的事实相同,因而都能够涵摄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下而成立故意杀人罪。这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是通过价值这个媒介实现的。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使得刑法规范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属性。一个刑法规范立法之后,一万年不变都是可能的。只要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发生在什么时代,不管采取什么先进技术手段,只要生活行为与规范行为的价值属性相同,生活行为就能适用于该刑法规范。由此可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是通过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来体现的。所以,我国《刑法》第三条使用了“明文”二字,比起使用“明确”二字而言,要加准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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