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肖佑良(16)
就法律解释而言,我国学界曾经发生论战,陈兴良教授宣扬形式解释论,张明楷教授鼓吹实质解释论。这场论战吸引了学界不少人士踊跃参与,热闹了好一阵子。笔者看了相关材料后,感概万千,深感纸上谈兵不再是小打小闹了,而是要搞大场面了,连高级别的核心期刊也参与其中了。结果怎么样呢?除了让人产生眼花缭乱、不知所从之感外,任何实际问题都没有解决,纯粹赚吆喝而己。形式解释论强调形式优先,也就是事实优先,实质解释论强调实质优先,也就是价值优先。然而,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刑法规范的五大统一,决定了刑法解释必须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有机统一。换言之,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必须同时满足,这是确保罪刑法定原则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的唯一途径。因此,无论是强调形式优先,还是强调实质优先,都具有片面性,都是以偏概全的。这种论战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完全意料之中。
罪刑法定排斥刑法解释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有一大奇观,五花八门的刑法解释学都自认为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同一问题的解释结论,彼此大相径庭,甚至矛盾对立,竟然成为常态了。例如偶然防卫,五种意见长期共存,谁也不服谁。换言之,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人因时而异的。不仅荒谬,而且不可思议。实际上,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一个问题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从根本上排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能性。偶然防卫之所以有五种意见,原因就在于其中有四种意见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就是考虑违法性时,超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违法性衡量的范围,得出了错误结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立法时只允许考虑行为人认识到的主客观事实,行为人没有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例如被害人正在实施的杀人行为,根本就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应当考虑的范畴。因此,偶然防卫五种意见中,除了故意杀人既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四种意见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其所谓的理由当然是经不起推敲的。所以,罪刑法定语境下,刑法解释空间相当有限,没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存在的余地,此乃刑法学所独有的特殊属性。
从这次中德学术交流中发现,德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学术界看重事实的明确性,实践界强调从实际出发,不回避价值的明确性。总的来说,德国人仍然在事实明确性与价值明确性之间纠结徘徊,陷入了迷茫。我国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尚处在入门阶段。我国学界主张强调事实的明确性,主张废“明文”改“明确”,要求将不明确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化,实务部门被学术界认定为类推解释时有发生,罪刑法定原则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一个漫长的距离。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就明确性要求提出了“必须使用其他标准才能符合明确性要求”的观点,是本次交流会上最有价值的观点,说明德国人已经开始反思“明确”用语了。我国学者中不仅没有人提出有见地的观点来,还暴露了实务经验严重不足的缺陷。举个例子,有学者论文中认为,“故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方法相当,但是,刑法已经将其作专门规定,就不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这种观点一出,瞬间露出了马脚,实际根本不是这回事。类似的情形并非个别现象,令人堪忧。勿庸置疑,刑法学是实践的科学,不是主观臆测的乐园。刑法理论的进步,唯有阅卷办案从实践中取得突破外,别无他途。呆在法学院或者书房里不出来,不去阅卷办案努力实践,不仅自身理论掌握不好,更谈不上能够指导司法实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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