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谈公司治理之道/陈召利
【原创】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谈公司治理之道
来源:微信公众号 利眼观察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要】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规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但很多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在强调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落脚点仍在于健全与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规范略作总结,加强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管理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
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规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但是,公司法的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行为边界不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则意识不强,上述诸多因素导致公司内部的权利冲突凸显,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困扰公司发展的现实难题。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正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在强调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落脚点仍在于健全与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加强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管理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规范略作总结,仅供参考。
一、公司决议合法有效,是公司治理规范的第一要义。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决议的外,必须做到:(1)履行提前通知义务,(2)按期在会议地点召开会议,(3)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在签名册上签到,(4)逐项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注意回避规定),(5)做好会议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公司应当将通知凭证、签名册、股东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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