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3)
宪政一开始就跟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联系。1215年“大宪章”,不过是英国贵族为了保有自己财产而强迫国王签订的“城下之盟”。英国贵族们利用议会在财产权(税收)问题上与国王进行长期斗争,终于在1295年的“模范会议”上确立起国王向郡市征税需郡市同意的原则,开启了宪政之门。查理斯·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雄辩地论证了:美国制宪会议实际上只是与会代表策划的反革命会议,是要把各州的权力转移到不代表人民的中央政府,并以此来保护和增进他们自己的财产。其实,宪政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它仅仅体现了各种力量为了捍卫各自的财产而相互斗争、谈判、妥协最后达成的一种平衡状态。
3. 从“纸上的权利”到现实的保障:财产权的宪政之路
将“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如果以为这样就实现了宪政,或者以为宪政就会自动实现,那就大错特错了。宪法上规定财产权,不等于我们的财产就真的有了保障。要使财产权从规定变成现实,或者说要实现从宪法到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使财产权从“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保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宪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使宪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从我国以往的经验看,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现象常有发生,而且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这极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但其他法律法规乃至一些规章就可以对财产权予以限制或剥夺。必须从制度上对违宪法律法规和违宪行为予以排除,才能使宪法规定的财产权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推进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人民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非常不利。在宪法条款未经普通法律法规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为使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使宪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适用,从而使公民获得司法救济。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是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以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能够直接依宪法条文提起宪法之诉。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宪法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价值。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你要剥夺我的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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