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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袁泳(6)

----最高法院拒绝根据额头出汗原则对乡村公司的数据安排和整理所花费的劳动予以保护,认为版权法的主要目标不是对作者的劳动给予报酬,而是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24),根据版权的基本政策,科学书籍的创作目的就是传播有用的知识,而自由接触事实信息是促进科学和技艺进步的方式之一。否则,如果对单纯的事实信息提供版权保护,就会使版权法的上述目的落空。

----根据费斯特一案的判决,大多数数据库,即依照客观标准对事实信息进行选择的数据库将无法得到版权保护。由此引发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依据人名、电话号码、事件或事实的字母顺序这一客观标准排列的数据库,事实信息的采编越齐全,地域覆盖范围越广,就越能灵活地适应不特定的用户的需要从而越受欢迎,不同职业背景的用户根据简单的一个或数个单词、字母或数字就能进行查找和检索,并不需要数据库的制作者对信息进行刻意的选择和安排(25)。这类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得到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具有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相应地,也就有保护其投资的必要性。因此,自费斯特一案判决后,这类数据库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引人注目。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未来所有的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的操作都是以数据库为基础而进行的。数据库将成为数字时代越来越重要的基础设施。而目前因特网上,数据库的规模和数量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因特网上第四大使用方式是讨论组,包括公众性质的讨论组,如USENET和LISTSERVE管理的私人性的邮件名单等。尽快将这些讨论组汇集成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被认为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而这些电子型和在线型的数据库中相当多的部分本身难以构成汇编作品,但由于提供的信息的广泛性,对不特定的用户极具价值,因此对这种数据库的实质性投资,对付出的额头出汗的劳动进行保护就尤其重要。1996年欧盟颁布了数据库指令,除对构成作品的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以外,还首次为非作品的数据库产业者提供特别权利(suigenerisright)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出台后,引起国际版权界的高度重视,不仅是因为它就数据库单独立法,而且在于它创设了崭新的特别权利。这一指令正式颁布后,为版权界的理论探索及时提供了研究材料,也是法律实践的有益指南。欧盟数据库指令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比WIPO的数据库草案(26)更为明确。指令规定,根据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是否构成智力创作的这一独创性标准,数据库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受版权保护,一类受特别权利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的第3条规定,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作者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应受到版权保护,除此外不需其他标准(27)。指令的正式条款之前共同立场之15对此进行了重申,并接着指出,版权保护应该包括数据库的结构。根据数据库指令的独创性要求,传统上独创性要求非常低的三个欧洲国家(英国、爱尔兰和荷兰)不得不提高各自的独创性标准,而其他12个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奥地利和法国,不得不降低独创性标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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