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袁泳(8)
四、作品分类上的传统理性是否有必要为多媒体产业的发展而牺牲?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同类型的作品或其片断,如文学作品的文本、录音作品的声音、美术作品的静止画面、录象作品的动态画面,可以固定在单个的有形载体上,主要是CD-ROM,人们通称为“多媒体”或“混合媒体”。将两个或更多种类的作品合并在一个载体中,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例如,在某种程序上,包含音乐作品、静止画面、动态画面的电影作品所体现的多媒体现象已被版权法承认达一个世纪之久(37)。另外,包含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摄影作品的百科全书,包含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在我我国俗称为“小人书”的连环画也是数字技术以前的多媒体的例子。
----目前,国际范围内尚未就多媒体达成一致意见,WIPO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及其草案没有涉及多媒体问题。多媒体问题的复杂性被概括为,如果你肯定你理解发生的一切,你就会陷入毫无希望的混乱之中(38)。首先,一个较为混乱的问题是,“多媒体”或“混合媒体”的称谓其实并不准确。多重或混合的,是作品的类型或作品片断的种类,而不是媒体(载体)的种类。因此,确切地说,多媒体应是单一媒体(载体),即多种类作品的单一载体(39)。但是,由于约定俗成,版权界仍然将这类作品称为多媒体作品。一个典型的多媒体不仅包含用于系统控制、信息处理和信息演播的计算机程序,还包含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录音作品、录象作品等或其片断,还可能包括没有版权的事实报道材料(40)。
----其次,在多媒体究竟应该属于哪一类作品类型的问题上,也见仁见智,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欧盟绿皮书认为,多媒体作品是传统作品的延伸,是对多个传统作品借用的结果,其外部形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实质的改变(41)。另外,有学者认为,将多媒体作为新的作品类型是个错误:其一,在对多媒体下定义及与传统作品划分界限问题上存在困难;其二,多媒体单列为一类新的作品,有可能为组成多媒体作品的原作品作者带来灾难性的心理效应;其三,计算机网络上作品的所有类型的划分都将失去意义,把多媒体单列为新的作品类型不仅纯属多此一举,而且有可能导致版权法变得支离破碎,最终每一个人都找不着应有的位置(42)。据此,多媒体则可划入已有的编辑作品,或者是电影、录象作品。笔者认为,将多媒体作品看成是与电影、录象一类的作品,比看成是编辑作品更合理。编辑作品本身并不是单独的作品类型,而是在多个作品基础上衍生的作品(43)。每一类型的作品都可以组成编辑作品,因此将多媒体作品视为编辑作品并不贴切。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