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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医院有没有责任/于伏海
产妇跳楼事件医院有没有责任

于伏海

陕西绥德产妇马某某因疼痛跳楼事件,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那么,怎么理解这一法条呢:
该法条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医生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同时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或者患者的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的家属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患者的关系人这个概念到底是指的哪些人,并不明确,应该指的是陪同患者一起来医院就医的人吧,比如男女朋友、同学、老师、好友等。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生孩子这类事情,陪同患者一起就医的应该都是患者最亲的亲人。
医生施行手术前,如果能联系到患者的家属或者一定的关系人,医生应当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必须让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确认。这是第一层意思。
第二层意思是,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比如患者昏迷或者不省人事,或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医生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当然,患者的家属或者关系人必须是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层意思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一层意思赋予医生自行处置权。按照这层意思,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医生可以不经患者和患者家属或者患者关系人书面同意,对患者施行手术或者其他救助手段:
1,无法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2,无法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
3,无法征得患者关系人书面同意;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可以对患者施行手术或者采用其他医疗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患者本人同意实施手术等救治措施,而家属不同意,医生能否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征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同意后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原因如下:
我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何理解这一法条?我认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公民个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就医、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同意医生对自己将要采取的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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