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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医院有没有责任/于伏海(2)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法条具体说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既然如此,那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患者也是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同意医生对自己将要采取的救治措施,患者可以同家属等人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患者执意要求医生采取某种救治措施,医生经过诊断认为可以接受患者的请求,那医生是可以不经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对患者采用相应的救治措施的。
当然,不管是医生无法征得任何人同意(患者、家属、关系人)的情况下还是在只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采取救治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步骤来做:
第一步,经治医师必须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第二步,经治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注意这里面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的批准”,指的是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后,必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批准才能实施。但是经治医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这里面没有说,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批准,这里也没有说。我的理解是:
经治医生既可以口头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又可以书面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比如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医生根本来不及制作书面方案,这种情况下,医生可以口头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口头提出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也可以口头批准,然后医生展开紧急治疗。当然,如果情况不是非常紧急,那经治医生最好制作书面医疗处置方案,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书面同意后,对患者施行手术或者采用其他医疗救治手段。
本案中,患者本人要求剖腹产,但是据说(仅仅是据说)患者丈夫等家属不同意,在此情况下,医生根据产妇的情况,可以按照上面法条的第三层意思来做: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的批准,然后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比如剖腹产。注意我这里说的是“可以”,“可以”是授权法条常用的词语,意思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到底要不要这样做,由相关医生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
上述法条第三层意思并未使用“可以”二字,既然如此,我为什么仍然认为是授权法条呢?
第一,常态下,医生实施手术等诊疗措施时,都能征得患者和患者家属的同意,患者和患者家属也都愿意签字确认。
第二,无法征得患者和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大多都是非常态的情况,比如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极度不信任医生,无论如何都不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权根据上述法条第三层意思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征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批准后实施手术等救治措施。但是,医生也有权不这样做,如果医生没有这样做,医生也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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