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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医院有没有责任/于伏海(3)
第三,在常态下,医生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必须履行“征得患者和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书面同意”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在非常态下,医生无法履行这样的义务,那法律就只有授权医生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基础上自行决定要不要开展手术等医疗措施。这样做,也让医院和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比较更加平衡,因为,相对于医院和医生,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承担的义务应该更大。
第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对此也有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注意这里面的“可以”,意思是,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可以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生有权自己决定,即使医生没有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并导致延误病情或者患者死亡等情况的出现,医生也不用承担责任。
我个人的观点是:因为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属大多都没有医学知识,而在医院这种特殊的场景中,他们又往往会有反常的心理和举动,因此,我建议《侵权责任法》应该赋予医院和医生一定的紧急救治义务,医生在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如果没有违背医疗规程,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出现诸如患者死亡等情况,医生也不用承担责任。
如果《侵权责任法》能够明确医生的紧急救治义务,也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生紧急救治义务的规定,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法律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对同一件事情,有的法律用“可以”二字授予权利,有的法律用“应当”二字赋予义务,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并不明确,让人无所适从,因为,如果是权利,意味着可为可不为,即使“不为”也不用担责,而如果是义务,那就必须为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看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因为,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如果一个患者是急危患者或者危重病人,医疗人员应该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些特别法的规定,对患者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或者立即抢救,否则,医生要承担以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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