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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阳朝锋(2)
威胁。本案中,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的是虚构中我宋某的报复行为,被告人边某没有宋
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
,被告人边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某的人身权益。
综上,本案被告人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阳朝锋 湘潭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E-mail:suntoke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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