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的规定/于伏海
建议修改“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的规定
于伏海
产妇跳楼一案中,据说医院经过诊断认为应当实施剖腹产手术,但是因为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最后没有实施手术。如果这个说法是完全真实的,那确实暴露出“医生必须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如果法律上没有设置这一制度,医生经过诊断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手术,患者本人也同意,那医生就可以立即实施手术,这样,本案中的产妇一定不会因为疼痛难忍而跳楼,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是患者有了盼头,其二是一旦上了手术台,想去跳楼恐怕都失去跳楼的身体条件了。总之,只要医生实施手术了,本案跳楼悲剧一定不会发生,至于会不会因为手术失败而死亡,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暂不讨论。
其实,医院每天的手术应该很多,因此,在讨论产妇跳楼一案的时候,或许其他类型病患的医生也正遭遇着同样的困境,因此,我想抽出马某某作为产妇这一特殊的角色,将其看作是一般意义的患者,如果经过诊断,医生认为必须对其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制度采取什么样的修改才能让医生不用再面临这种困境?
有很多法律人士寄希望于医生能够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5条,领会这些规定的深刻内涵,不要机械地生搬硬套,从而审时度势,根据自己面临的病患情况决定要不要家属签字同意。我认为要求医生就像法律专家一样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和特有内涵,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并运用这些法条,恐怕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几乎或者根本上没有这个可能,医院和医生为了保护自己不至于在可能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是“全面或者全部”接受所有的规定,这些规定让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让怎么做就不怎么做,不管这些规定是在法律里的,还是在法规里的,抑或是在规章里的。
因此,解决医生面临的这一困境,只能是修改现有的制度,让医生不至于为了一个签字就被束缚手脚无所作为。那么,如果修改比较好呢?
我的建议是:
第一步,立法机构盘点一下现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的内容,都标注出来,不管是法律里的,还是法规里的或者规章里的,统统都要标注,统统都要修改,不能因为法律最大,就只修改法律里的规定,不管法规和规章里的规定,因为对医生来说,他们一般不太懂或者没必要懂法律、法规和规章到底哪个是老大,哪个是老二,如果我们修改了法律里的相关规定,法规和规章的没修改,医生一定还会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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