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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的规定/于伏海(2)
第二步,修改所有规范性文件里的“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的内容。如何修改?我的想法是重新制作新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2,如果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拒绝签字同意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医疗人员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应当征得患者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同意的,医生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如果患者因为病重、伤重、失去手脚等原因不能自己签字同意,但是患者没有丧失口头表达能力,医疗人员应当通过制作视频的方式征得患者的口头同意后实施。
4,如果患者因为病重、伤重、失去手脚等原因不能自己签字同意,并且患者丧失口头表达能力,医疗人员应当征得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同意的,医生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5,如果患者是必须紧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医生征得患者书面同意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紧急救治;如果患者无法签字同意或者没有能力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同意,医生仍然应当对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经过这样的修改,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有能力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只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就可以了;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没有能力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应当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征得同意;在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场合下,如果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果患者是必须紧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不管能不能征得患者的同意,医生都应当对其进行紧急救治,不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这样修改,也完全符合宪法第37条和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条.
现实中,医院之所以必须要求家属签字同意,也是担心万一做完手术了医疗费却没着落。因此,我建议民事诉讼法可以在“申请支付令”的相关规定里将这种情况包括进去,医院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为了治疗病患而被拖欠医疗费,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继承患者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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