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又是劳动法的错?/于伏海(2)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利义务法律化、明确化和精细化。调节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也呈现这样的事态。劳动者有什么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义务,只要翻开劳动法看看就一目了然。比如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利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业务考核,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身心状况、学识学历、专业技术等),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经营状况裁员,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违法犯罪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相对应的劳动者也有劳动者的权利。比如,劳动者有权利了解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利请病假和事假,劳动者有权利休年假,劳动者有权利休产假,劳动者工伤后有权利获得工伤待遇,劳动者有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当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对应的就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现在,我们看看劳动者怀孕和休产假这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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