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又是劳动法的错?/于伏海(4)
为什么不违反劳动合同呢?
第一,一般情况下,单位应聘时询问的应聘人员的个人私生活问题,都不会写到劳动合同里面。我还没有发现有哪个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里有“劳动者承诺入职后三个月内不得怀孕”的内容。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内容,那我建议这样的企业应该请一个法律顾问了,如果有法律顾问,那就应该换一个法律顾问了。
第二,即使劳动合同果真有这样的内同,那也因为这样的内容是违法的内容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具体看看违反了那些法律:
1,违反了宪法第33条和第37条,
2,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怀孕权,女职工有权选择什么时候怀孕,单位不得干涉,更不能用合同条款约束。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宁波的这个案例无法证明“劳动法过度保护劳动者”这一观点,实际上,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保护总体来看是不偏不倚的;同时,因为用人单位一定程度上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如果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可能在证据方面遇到很多问题,反而会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
当然,我坚决反对其他劳动者效仿宁波这位女员工的做法;前段时间北京一位劳动者通过单位拿到北京户口后马上就辞职的行为,我也坚决反对。对这些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是无奈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人就不会受到惩罚。我在点评“上海警察与抱小孩妇女”一案中,谈到了人世界存在的一个普遍定律,这就是“因果律”,有因必有果,有什么样的前因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大家想想看,宁波这家单位应该员工不少,假如有五十位员工,那这些员工会不会到处去说自己单位有有一位叫什么什么的女员工骗吃骗喝的故事呢?俗话说“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恐怕这位女士将来找工作会很困难,这就是因果律,也可以看作是一条自然法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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