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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沈木珠(8)

第三,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如在投资额内进口配额商品,为生产出口而进口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均免领配额证明;但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商品,则须领取配额证明。企业分别凭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或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同时,企业还应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行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如出口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同样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许可证。这项优惠待遇习惯上并不给予国内企业,他们出口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因此,内资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务必在每次出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在这项待遇上,内资企业显然低于外资企业,今后应考虑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即将现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该项待遇同样适用于内资企业。

除此之外,习惯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享受的再投资退税、进出口经营权、贷款优先、土地使用费优惠等优惠待遇和内资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水电、运输优先安排,物资优先供应及其价格优惠等优惠待遇都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趋于统一。在此之前,我们应当加倍努力,积极创造条件,认真重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资优惠制度。
注释:
〔1〕〔2〕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条,第5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4〕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法制日报》第1995年10月6日,第二版。
〔5〕见(在华长期投资大有作为》、《国际商报》1996年2月6日,第一版。
〔6〕引自高尔森:《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7〕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12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第2、3、4条。

〔8〕六种除外项目的情形是:1.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项目的;2.投资金额过3000万美元的;3.属于特种行业的;4.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和专营项目的;5.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6.上述各项范围的企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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