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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员工拒绝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此为由开除吗?/卢庆波律师
核心员工拒绝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此为由开除吗?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向致力钻研的方向。

保护公司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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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公司以技术人员拒绝签订保密协议为由对技术人员进行调岗,技术人员不接受调岗安排仍在原岗位上班,双方就调岗没有达成协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技术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经过】
2014年7月18日,元丰公司以黄某流作为技术部门的研发人员拒绝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等原因为由将黄某流调至售后技术服务岗位,黄某流不服从调动,仍在原岗位上班。同月29日,元丰公司即作出解除黄某流劳动关系的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元丰机械公司以黄某流拒绝签订保密协议为由对黄某流进行调岗,黄某流不接受调岗安排仍在原岗位上班,双方就调岗没有达成协议,元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黄某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丰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教训】
本律师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在第三十九条。符合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的公司显然没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所以法院判决其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后果是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对科研人员如此重要的岗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为保障核心利益不受损害,要求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必由之路。但是要讲求方法。建议先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然后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才好考虑开除。具体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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