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员工拒绝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此为由开除吗?/卢庆波律师(2)
1、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2、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上设定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同时约定重要事项的报告义务,不履行就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切记这些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订,最起码有员工签名确认。有个案例可以作为参考:有公司在员工手册上设计了这样的条款:“有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与公司同行业任职或担任股东,未及时向公司报备,情节较轻者,调岗调薪;情节严重者,立即与之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来某员工配偶真的在外面办了同类公司,公司知后,要求某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某员工拒绝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以此成功与某员工依法解除合同,无须赔偿。
3、开会或通知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要求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4、开会后,如果员工仍拒绝签订,可以以通知方式再次告知后果。
5、完成好以上步骤后才可以考虑开除。
总之,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后果,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走协商解除或不能胜任而解除合同之路,切忌违法解除合同!
当然,在招聘之时,即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最佳方案!
引用案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连民终字第0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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