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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法的解释谈起——建议尽快制定国内仲裁促进法/王善炯(4)
2、顺其自然,优胜劣汰
与上述观点相反,也有观点认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没有必要追求全面的、共同的、和谐一致的进步,针对目前各地各仲裁机构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应该顺其自然,优胜劣汰。同时,还有许多人认为,我国仲裁事业全面发展所遇到的问题,无非就是部分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仲裁机构目前财政上、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加以解决。比如,仲裁机构在财政上的临时困难,可引入社会投资来解决,仲裁机构信誉的建立及事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的竞争、激励机制来完成,仲裁队伍的高效管理,可以通过建立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制度来实现 。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违背了仲裁法的立法初衷,同时也侵害了目前相对弱势的仲裁群体的发展权。大家知道,我国根据发展需要,通过仲裁立法,确立了机构仲裁、依法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法律原则。毫无疑问,为了贯彻实施这些原则,充分保障相关法律主体的仲裁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发展,国家应该提供尽可能全方位的仲裁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不是单靠少数几个发展较快的仲裁机构就能胜任的 。如果只是个别的发达地区(目前主要是少数几个中心城市)发展仲裁事业,无疑等于实际上剥夺了广大其他地区的绝大多数的民商法律主体选择仲裁、通过仲裁解决相关纠纷的权利,这与当初国家出台仲裁法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同时,因为众多仲裁机构目前的困境,主要原因并不在他们自身,而且他们目前极为有限的事业积累,如果直面残酷的市场竞争的话,显得太过脆弱,所以,单靠所谓的市场机制的仓促引入,不仅无助于众多比较困难的仲裁机构事业的巩固、发展,甚至可以讲,对其事业的发展而言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雪上加霜,等于实际剥夺了其事业发展权利,是对其极端的不负责任。
三、建议尽快制定《国内仲裁促进法》
综合各方面的种种认识、观点和建议,笔者认为,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国内仲裁促进法》,才是解决目前我国国内仲裁事业发展所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早日实现中国仲裁事业跨越式大发展的根本性方案。
(一)制定促进法的必要性分析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手段,是随着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在诉讼之外,追加仲裁作为最终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新的途径。我国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全面改革开放和应对入世的需要,也于1994年匆忙出台了统一的仲裁法,将原有的14部法律、80多部行政法规、近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对仲裁的零散规定统一起来,将仲裁职能从行政机关剥离,由各地重新组建的社会团体性质的仲裁机构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目前须接受政府法制部门领导的“国情”,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算是一步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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