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规则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中的运用/陈永亮(2)
该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具体来说,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4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如将事故后的翻新车辆说成全新的车辆,诱使买受人购买。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以上构成要件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须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该错误认识而与经营者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购车行为。在实务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首先,经营者主观上为了实现将车辆顺利出售而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向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经营者的以次充好、以国产组装车充作全新进口车、隐瞒车辆有过事故或翻新的情况等均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
其次,在时间上,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在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购车行为之前实施。如果在消费者已签订购车协议之后,经营者为了推销汽车饰品、配件、提供改装服务而实施欺诈行为,则消费者无权就整车销售主张“退一赔三”,仅能就因欺诈而购买的部件、配件或加改装服务进行主张。
再次,在结果上,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购车行为须因欺诈行为而作出。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带天窗版的车辆,而隐瞒该天窗系加装天窗的事实,但最终消费者购买了一辆不带天窗版的车辆,若最终双方因车辆质量产生诉争,则消费者无权以经营者在天窗方面的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
最后,消费者还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退一赔三”的主张,须在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被视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被法院支持。
三、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的后果需达到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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