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退一赔三”规则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中的运用/陈永亮(3)
由于经营者的欺诈,使得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汽车产品,但是否只要具备欺诈行为,就能主张“退一赔三“并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
欺诈行为被认定后,虽然法院通常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结合欺诈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损害程度,作出是否支持撤销合同并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的判决,但这个程度如何把握?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笔者收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有关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因经营者欺诈行为而被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20余份案例,就法院就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分类整理,发现大部份法院是参照《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达到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后,才有可能会做出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主张的判决。
四、参考案例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经营者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的欺诈行为的司法案例。
1、涉案车辆仅涉及外部配件、外观维修,不涉及核心部件的情形时,法院通常判决不撤销合同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四终字第47号 尹海文诉云南联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从双方买卖合同的目的来看,是消费者购买车辆满足正常驾驶需要以及该车辆达到汽车生产厂家对该车设定的性能指标、外观等。本案标的物的维修项目只涉及汽车外部配件的维修更换,并没有涉及汽车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车架、电子设备等部件的维修与更换,同时也没有影响到汽车的性能或正常驾驭。因此,本案仅凭目前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尚不足以证明联致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故意将性能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售给买受人,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以支持。
(2)、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三终字第284号 雷伟民诉郴州恒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本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雷伟民所购车辆的左后门、左后车架等处存在维修痕迹,维修喷涂的漆面有许多斑点,维修更换的后保险杆也非东风本田汽车原装件。但雷伟民所购车辆存在的上述瑕疵,并非车辆的核心部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性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完毕且恒驰公司将车辆交付雷伟民使用10天之后,即便雷伟民所购车辆的上述瑕疵在恒驰公司将车辆交付雷伟民使用之前就已经存在,雷伟民也应选择要求恒驰公司履行修理和更换后保险杆的义务。雷伟民诉请恒驰公司、东风公司退车即解除本案买卖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予支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