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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规则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中的运用/陈永亮(4)
(3)、例外情况。涉案车辆仅涉及外部配件、外观维修,不涉及核心部件的情形时,法院也作出过撤销合同的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中五法民终字第1501号 重庆万友经发公司南坪分公司等与王安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在销售前更换配件混合前灯总成(右)和前翼子板(右),维修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等,维修费用1160元。万友公司在销售该车时故意隐瞒上述车辆维修事实,且未告知王安婷,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购车协议,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8900元,并按《消法》规定赔偿购车款58900元。
2、经营者将碰撞车辆包扎后以新车出售,被认定为欺诈后,法院判决更换同一型号的新车,并酌情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 广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将经过碰撞的车辆包扎后再卖给被上诉人,以次充好,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更换一辆同一型号的新车给被上诉人正确,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及更换车辆的费用,考虑到被上诉人已使用诉争车辆约一年时间,已行驶约1万公里,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虑车辆的折旧情况,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2万元为宜。
(二)、经营者隐瞒车辆天窗系加装天窗的事实,并将其作为配置天窗的新车销售给消费者,被认定为欺诈,法院支持了消费的诉求,判决“退一赔一”。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259号,罗光辉诉高县弘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罗光辉从被告弘宇公司购买了一辆配置天窗的江淮牌汽车(型号HFC7150BIF),被告向其交付了一辆加装天窗的江淮牌汽车,隐瞒了该车的天窗系加装天窗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退一赔一”诉求。
(三)、经营者在售车时,在标的车辆上加装或改装的配件上进行欺诈时,法院通常不撤销合同,但判令经营者按欺诈部份的配件金额的三倍予以损失赔偿。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10号 宋红星与上海东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东萌公司向宋红星出售的保时捷车辆系全进口车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个性化配置,按常理应当是全进口整车出厂配置,除非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某配件是出厂后由零售商作为售后配置。现根据查明的涉案车辆出厂配置信息,显然并没有东萌公司销售合同中载明的个性化配置。原审法院认定东萌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宋红星主张要求东萌公司赔偿系争配件价款的三倍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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