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规则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中的运用/陈永亮(5)
2、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867号 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汇京龙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张洪林、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鸿兴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张洪林说明该导航及后枕电视非原装而系其加装,存在以次充好、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该欺诈行为针对的是加装的智能导航及后枕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鸿兴公司应对实施欺诈的部分,即智能导航及后枕电视价值的三倍予以赔偿。因鸿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应当为原厂标准配置的价格,故一审法院按东风日产公司网上发布的原配的3G多媒体导航系统(智能导航)的价格为17800元、智云II后排娱乐系统(后枕电视)的价格为4800元计算损失并无不当。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王方明申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院认为,铭晟车业向王方明交付的为其选定的车辆,仅是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为已使用过,其对车辆质量和基本性能不构成影响,况且已安装在涉案车辆上而成为涉案车辆的一个组成部份,使用功能正常,因此,合同不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因铭晟车业在为王方明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存在违约欺诈行为,合同价款可按照DVD导航一体机配置价格减少10000元,除此之外,铭晟车业还应按照DVD导航一体机配置价格另赔偿王方明10000元。
参考书目:
(1)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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